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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条例(4)

(六)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技术保障单位未落实保密管理职责;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据行业、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秘密事项清单,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动态更新。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规范工作秘密标志,强化人员、载体管理,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防信息泄露措施,落实工作秘密信息系统检测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对获取、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帮助和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依法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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