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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

(二)认定新型墙体材料收取申请人费用、索要申请人财物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或不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投诉和控告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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