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3)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停产整顿或进入破产程序期间、职工整体或部分待岗等特殊情况下,职工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可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五十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际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
职工大会行使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其召开会议的程序参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职工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临时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按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条例规定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将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案送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和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以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其所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也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七)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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