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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五章 专利管理

  第六章 专利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保障相关经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专利运用、转让以及专利产品研究、开发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第六条 对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教育、商务、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督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促进专利实施;

  (二)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三)专利信息服务和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专利人才培养、交流、合作;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

  (六)专利促进和保护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国内及国外专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促进专利的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率运用。加快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

  鼓励对少数民族传统技术工艺进行创新,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以及引进先进专利技术及其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事业单位为研究和开发专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涉及专利的工作中,应当以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效益为评价依据,建立以专利质量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第十四条 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其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专利运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运用工作,支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探索专利运用新模式,建立专利联盟,推动专利池建设,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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