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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级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二级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三级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四级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全程费用,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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