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4)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公告九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识和示警灯。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管理信息互通互联机制,利用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形式,实现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从业登记、经营信用、安全生产、车辆动态监控以及违法处置等信息的共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运力;事故车辆为客运车辆的,还应当吊销其班线客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运输车辆证件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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