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
第十二条 塔委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职权。塔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塔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塔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会议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在塔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塔委会行使职权,负责监督和保证塔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在塔委会授权范围内制定政策、作出决定。
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塔委会、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行政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在塔里木河流域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服从统一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源流流域规划应当服从塔里木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内州(地)、兵团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规划、干流和主要源流综合规划以及专业规划,由塔管局会同流域内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兵团师和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源流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编制,经征求塔管局对该规划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向塔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建设依法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水工程,由塔管局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查权限范围的,由塔管局受理规划同意书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在其他源流建设依法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水工程,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权限签署审查意见,并向塔管局备案。
水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工程建设,由塔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其他源流的水工程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流域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位双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纳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塔里木河流域两岸应当采取封河育林、轮段禁牧、洪水漫溢等措施加强对胡杨林的保护。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在胡杨林林区内新凿井取水。
胡杨林林区内已建非生活用水取水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应当制定逐年退出计划,由塔管局或者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流域内利用水能资源建设发电项目的,应当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和环境保护等统筹协调。发电企业应当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合理安排发电计划,确保防洪、供水、灌溉和生态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量调度管理系统,接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重要源流的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塔管局会同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编制,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塔委会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州(地)、兵团师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塔管局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来水预测,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征求州(地)、兵团师意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塔委会审批。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的执行由塔委会与有关州(地)、兵团师签订责任书,实行州长、专员、师长、塔管局局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书应当包括制止非法开垦荒地、非法围垦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师用水计划建议、重要水库(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年度来水预测,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由塔管局商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师编制,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州(地)、兵团师、重要水库(水电站)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塔管局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五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水量调度,由塔管局组织实施。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兵团师具体负责灌区内的水量调度,并依法制止破坏水量调度秩序的行为。
其他源流的水量调度,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量调度,不得聚众阻碍水量调度,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 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的水量调度,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滚动修正的原则,实行年计划与月、旬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方式。流域内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塔管局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塔管局可以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生态用水量及用水情况,商有关州(地)、兵团师对已下达的水量调度计划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塔管局应当将水量调度计划的调整情况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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