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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的决定(2)

8.删去原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原第五十七条。

9.其他修改:

将“登记备案”均修改为“合同备案”。

四、对《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2.其他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区、县、乡、镇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修改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区、县”均修改为“区”。

此外,根据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五、废止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本决定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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