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七十号
《上海市燃气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上海市燃气条例
(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燃气供应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供应、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与保护以及相关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业燃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燃气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燃气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工作,并具体负责燃气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区燃气管道相关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市场监管、交通、商务、房屋管理、公安、应急、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 燃气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加强对燃气安全使用的服务、指导、督促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规则,安全规范使用燃气。
第七条 本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推动燃气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数据归集、共享与应用,提升燃气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鼓励和支持燃气企业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燃气建设,提升燃气供应、服务和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燃气安全、节能环保、智能化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智能、低碳、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燃气工作合作,推动燃气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燃气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燃气管网、燃气供应站点以及应急储备站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专项规划,遵守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管线管理等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企业制定燃气供应方案,明确燃气供应方式、供应渠道和配套设施建设安排。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结合安全评估结果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实施更新改造计划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实施城市更新时,应当结合实际同步开展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加强分析研判和协调调度,保障燃气稳定供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调度预案,明确调度部门职责分工、适用情形、调度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并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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