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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测试时,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联合加强对学生营养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干预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的卫生工作,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进行指导、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高等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拒烟、反酗酒等健康教育,传授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健康行为和卫生习惯。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

鼓励学校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和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以及实施方案;

(二)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负责学生健康管理;

(三)实施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

(四)定期检查教室、宿舍、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开展对学生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五)协助开展学生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六)改善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体育卫生和劳动卫生工作;

(七)开展初级医疗保健和急救;

(八)组织指导学生卫生员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的各种预防、医疗、保健活动实行安全、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室和宿舍的微小气候、采光、通风、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文体活动器材、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并每天组织学生做两次眼保健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和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改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限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小时以内;初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两个小时以内。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学校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膳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营养知识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和家长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学生体检工作。

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当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家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学生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按照规定标准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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