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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4)

第三十五条 本省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探索以项目为纽带的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模式,建立科研团队评价机制,建设资源汇聚、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全国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

第三十六条 本省推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发展,探索建立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联动协同机制,促进创新政策协同和创新资源集成共享、优化配置,推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贯通机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主导产业、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人才、转化基金、标杆项目等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立足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定位,赋予其科技体制改革的自主权,按照市场机制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依法设立长存续期限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新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究开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资源统筹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完善科学技术资源统筹平台,健全运行机制,优化服务功能,促进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共享优质科学技术资源。

省、设区的市科技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动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学会等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拍卖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平台,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促进高等学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数据等创新要素,实现科技成果供需对接。

第四十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专业孵化载体建设,优化布局、提升功能,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全周期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支持开发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应用场景等,完善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

第四十二条 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加大对外商投资在我省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参与省内搭建的科技成果对接平台。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评价制度,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职业能力评定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者专业。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设置专职岗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绩考核、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科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同等对待。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探索建立技术经理人股权激励等制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可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作为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等方式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专利权人通过开放许可方式实施专利转化。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农业研究开发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发展现代农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临床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动医工结合、产学研融通,促进医疗卫生健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优化配置与深度融合,支持医疗卫生科技成果高效合规转化,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优质医疗资源供给能力。

第四十八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的产生和转化前景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内容,并在立项时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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