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
(三)未按照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情况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协同保障,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动本行业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六十一条 驻苏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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