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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实行模拟化组织、正规化训练、封闭式管理,通过专题教育、适应训练、心理辅导、问题排查等方式,为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提供依据。

组织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得以此为由扣减其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补贴等,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集体审定新兵。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姓名、年龄、学历、所在乡镇(街道)或者院系、是否为优先征集对象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五条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具体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军级以上单位派出的联络组商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新兵起运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开展欢送新兵等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新兵的被装调拨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

第十七条 部队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要求的新兵作退回处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新兵退回相关工作并通知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兵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本级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因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原因造成退兵的相关责任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落实其他优待保障。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所在单位应当在新兵报到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补贴等,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征收补偿安置时,应当将士兵计入家庭人数;落实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政策以及赈灾慰问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下列比例发放奖励金:

(一)本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研究生在校生以及已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二)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拟于当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学校准予毕业的,按照毕业生标准发放奖励金。

从本省入伍的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在校生标准发放奖励金;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和在校生标准发放奖励金。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升学复学、攻读硕士研究生、教育资助、课程免修、转专业等优待政策。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奖励金,具体标准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适龄公民主动申请到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兵役。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到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财政等部门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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