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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2)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赴国(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支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业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组建队伍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应当为招商团组因公出国(境)洽谈重点招商项目提供快速便捷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

支持以湘商回归、校友回湘、湘智兴湘等形式进行招商引资。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产业跨境布局,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机制。支持境外商协会建设发展,引导境外湖南企业加入所在地中资企业商协会以及当地湖南商协会。

开发区应当利用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同重点国家、国(境)外重点区域在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企业通过境外投资、承揽政府工程、跨境并购、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在海外布局建设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营销网络、仓储基地等,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

第十四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有关国家投资建设或者与所在国企业共同投资建设产业园区,吸纳中国企业以及所在国或者其他国家企业投资,开展双边和多边投资合作。

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与省内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联动。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实体展示、销售、配送以及售后服务一体化营销体系。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境劳务人员权益保护,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政策咨询、解读等相关服务。鼓励和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外国驻华机构、国际组织、海外侨社团的联系,加大友好城市结好和民间对外交往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际交流合作提供要素保障,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论坛、经贸展会以及多边交流活动。支持国际会议、国际组织落户湖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友好城市建设,建立健全国际友好城市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推动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农业、旅游等多领域合作,提升国际友好城市活跃度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区域一体化合作发展机制,加强与中部地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经济带、海南自由贸易港、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等区域在产业协同互补、科技创新合作、优化市场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等领域的沟通合作,推动各种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际开放合作协调机制,深化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对接,强化“一带一部”区位优势,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联动发展新格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实际,主动对接融入国家和省重大区域战略,协同破除各类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畅通“一带一部”经济循环,共同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承接符合本地区特色以及发展方向的先进产业转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开发区主阵地作用,创新产业承接方式,优化产业承接布局和转移合作模式,推动建立完善跨区域产业转移利益共享机制。

第三章 开放平台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交流合作,共同建设经贸合作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在通关、物流、金融、认证认可等方面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境外合作项目提供便利。

支持经营主体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以及研发中心。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中非合作常态化机制,健全中非现代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着力提升中非贸易、产业、金融、人文合作协同水平。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非洲国家对口经贸交流合作机制,依托本地产业特色,开展对非差异化合作。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重点任务,充分利用中非高层活动等平台,深化中非政策交流对接;发挥双边经贸联(混)委会等合作机制,创新中非经贸合作模式和路径,探索并推动对非易货贸易。支持在产工贸一体化、海外仓、金融合作、国际物流等领域打造示范项目。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创新发展,建立专业化运营、国际化对接、市场化运作的长效机制。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走进非洲活动,支持省内企业赴非洲参展,提升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品牌影响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积极利用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平台,支持经营主体拓展对非经贸业务,打造对非特色优势产业。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装备制造、现代种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重点产业和航运物流、临空临港经济的创新发展;支持重大改革措施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复制推广国家和省级制度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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