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4)
第三十七条推动建立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一体推进的工作机制,服务和保障开放型经济发展。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保护措施。支持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商业、技术秘密保护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司法,完善法律查明、法律适用、司法送达等涉外工作机制,高效办理涉外经济案件,依法平等维护中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支持本省涉外法务区、自贸区法庭、国际商事巡回法庭等建设,推动形成法务资源汇集。
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和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鼓励贸易投资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和交流、行业自律、权益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型经济保障和促进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开放型经济促进措施。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探索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