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
“公安机关在接受特种行业经营者备案时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治安管理规定。”
(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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