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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12)

  业主自行管理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人或者负责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二)管理的事项、费用、期限;

  (三)选聘专业性服务机构的类型、资格条件及选聘的方式,选聘劳务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及选聘的方式;

  (四)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标准和方式;

  (五)自行管理的其他事项。

  本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人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自行管理的执行人或者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机构或者个人,专业性服务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服务业务再次委托给他人。

  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收取物业费等费用需要开具发票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领用或者代开,并依法纳税。

  第七十二条 老旧小区可以通过市场化管理、单位自管、业主自行管理等模式进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老旧小区的指导和管理,及时解决老旧小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政府要求开展相关应对工作,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物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随意弃置垃圾,将有毒有害废液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露天烧烤,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擅自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

  (十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损坏消防、人民防空设施及器材;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饲养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前款行为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并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按照法定权限予以依法处置;超出权限范围的,分别通知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到场依法处置。行为人的行为给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将住宅、车位、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营场所。确需将住宅、车位、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六条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的,可以在物业租赁或者转让合同中对物业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承租人或者受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期限以及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支付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七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对房屋装饰装修的时间、垃圾处理、噪声扬尘控制、外立面管控、防盗网和空调室外机安装以及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禁止行为等注意事项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拒绝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人应当派人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巡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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