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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

  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研究解决征兵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征兵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计划;

  (三)指导开展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接收退回新兵等工作;

  (五)开展新兵入营后跟踪回访,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抚恤优待等政策;

  (六)组织落实廉洁征兵规定,接待和处理征兵信访;

  (七)总结分析征兵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意见建议;

  (八)承办其他征兵工作事项。

  第六条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兵役机关负责依法做好兵役登记、通知应征等征兵准备和送兵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征兵宣传方案、开展征兵宣传;

  (二)教育部门负责应征公民文化程度信息核查,指导主管的学校开展征兵宣传,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兵员预征预储、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和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开展因政治原因退回新兵的核查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开展因身体原因退回新兵的核查工作;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优抚安置政策,协助做好新兵运输的服务保障工作;

  (七)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开展应征公民病史核查等工作;

  (八)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保障征兵工作经费;

  (九)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开展新兵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统筹本行政区域适龄公民数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军队补兵需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布等情况,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

  女兵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由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应当指导、支持和协调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立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引导成立军事兴趣类社团,培育储备高素质兵员。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加强国防教育,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能力,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结合兵役登记、欢送新兵、学生军训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征兵宣传,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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