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和兵役宣传教育,增强青年学生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第十一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明确兵役登记对象、时间、方式、流程等有关事项。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协助开展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组织初步审查,符合法定征集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确定为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健康现状和既往病史、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根据初步核查结果,通知应征公民按照规定参加初步体检。对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选定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并提供便利,不得阻挠、干涉其参加应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征集任务数较少的县(市、区),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划片集中设立征兵体检站。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人数、时间,选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体格检查医务人员对体格检查结论负责。
应征公民对体格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应征地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集中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有关部门和政治考核工作相关人员对考核意见和考核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合格、政治考核通过的应征公民进行役前教育。
役前教育应当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传统教育、纪律教育、成才教育、适应训练和心理访谈等,提高应征公民的入伍适应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役前教育的应征公民进行综合评估,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和替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被举报或者反映存在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替补对象中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建立入伍档案,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九条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补兵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方式交接新兵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送兵任务,细化送兵计划,选配送兵人员,组织业务培训,明确送兵地点、时限、联系方式、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新兵起运前,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集中举行新兵入伍仪式;其所在学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相关活动。
新兵起运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集中组织欢送。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新兵被部队作退回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退回新兵情况同步告知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回新兵原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还应当函告其所在单位或者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
退回的新兵,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自本人提出复学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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