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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3)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提供体格检查期间食宿保障等措施,为参加征集活动的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发给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被批准服现役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征兵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奖金和其他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被征集服现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有复学升学、考研、学费资助和减免、就业创业扶持等权益保障和优惠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学生应征入伍的优待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廉洁征兵制度,落实公开公示要求,发挥廉洁征兵监督员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受理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被军队除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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