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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六堡茶生产,提升六堡茶品质,促进六堡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六堡茶的茶树种植、茶叶加工、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营销推广、产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六堡茶,是指选用以梧州六堡等区域的广西地方群体种为代表的茶树鲜叶为原料,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标准采用特定工艺加工陈化,具有独特品质特征的黑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六堡茶发展工作的领导,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将六堡茶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六堡茶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六堡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全区六堡茶发展工作,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措施。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和海关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六堡茶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六堡茶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开展六堡茶质量评价,推动六堡茶产业发展。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六堡茶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六堡茶标准体系,制定完善茶园建设、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和品质、仓储陈化等标准,指导监督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生产经营。

  第八条 支持六堡茶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适制六堡茶的茶园建设和茶树种植。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完善茶园基础设施,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和机械化生产,推进茶园标准化、智慧化、生态化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部门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加强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建立种质资源目录,健全种质资源库(圃)和档案,并加强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推广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适制六堡茶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古茶树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适合提高鲜叶品质的生物农药和有机肥等绿色农业投入品,保障六堡茶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从事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使用地点、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二)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等。

  种植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鼓励其他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主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三条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支持其开展种苗繁育、鲜叶采摘、茶树修剪、病虫草害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机械作业等六堡茶产业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六堡茶加工厂房改造、生产设备更新、加工工艺创新,推进标准化、智能化生产。

  六堡茶加工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除六堡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六堡茶加工中添加甜味剂、香精、色素等非茶类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六堡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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