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2)
(一)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和农药残留物检测结果,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工艺、等级、数量和陈化起始日期、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
生产加工记录和有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六条 支持六堡茶茶仓标准化、智慧化建设。茶仓应当具备温湿度调控和通风条件,保证储存陈化环境清洁卫生、无污染。鼓励配备实时监控、传感器、智慧中控平台等设施设备,提升茶仓管理信息化水平。
鼓励建设具有评估、抵押、交易等功能的六堡茶公共茶仓。
第十七条 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六堡茶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六堡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信息可追溯。鼓励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使用电子标识显示六堡茶产品溯源信息。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六堡茶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六堡茶溯源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六堡茶品牌建设和保护,支持推广六堡茶相关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提升六堡茶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依法注册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和主要目标市场相关认证等。对获得地理标志认定、中华老字号和入选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的产品,加强宣传推广,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六堡茶展销活动,引导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展销售渠道。
支持六堡茶交易中心建设,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等配套设施,为六堡茶交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制定财政、创新、人才、土地、金融、产业等政策,支持梧州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六堡茶核心产区的六堡茶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培育壮大科技型、外向型、带动型六堡茶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六堡茶中小企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将六堡茶生产、仓储、营销与特色旅游、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陶瓷工艺等融合发展,支持六堡茶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茶旅游休闲项目建设,开发推广六堡茶文化旅游,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开发茶食品、茶饮料、保健食品、工艺品、日化用品等六堡茶衍生品,提升六堡茶的附加值。
第二十二条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支持六堡茶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联合发展,提升联农带农富农水平。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重点支持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茶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建设、产业发展、科技研发、茶文化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六堡茶产业科技创新,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研创新平台,开展品种选育繁育、茶园栽培技术集成创新、加工工艺创新、高值化功能性产品研发、仓储陈化技术创新、保健功效研究等领域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主体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六堡茶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对六堡茶加工、评茶、茶艺等技能人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鉴定。
支持六堡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六堡茶产业发展农业用地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树种植、茶叶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开发、创新适合六堡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开展六堡茶仓储陈化产品抵押贷款等业务,支持六堡茶生产经营。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茶产业灾害保险和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六堡茶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六堡茶文化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六堡茶文化展示、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支持六堡茶博物馆、文化体验中心等建设,弘扬六堡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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