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6)
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销售,扩大网络销售份额,引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平台企业合理降低过高收费。发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城市等平台作用,拓展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第五十五条支持优质产品服务企业进入大型央企合格供应商名录,支持企业进入国内重要供应链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面向行业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
鼓励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鼓励大型企业优化布局、调整结构,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等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发展环境评估制度,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及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工作进行评估评价,并将评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工作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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