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进驻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归并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服务窗口和自助办事设备,通过预约分流、错峰服务、潮汐窗口等方式动态调配服务资源;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评价专区,通过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手机短信、小程序等方式,接受当事人对政务服务的评价。对事实清楚、诉求合理的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进驻政务服务场所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确保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场所实质运行。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政务服务场所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条件,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需求,政务服务相关场所和设施应当坚持实用原则,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持续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和政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归集政务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安全有序高效推行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实行“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少跑腿”,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其开设的网站运行畅通,及时更新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各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紧急诉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做到人工接听、快速响应。能即时答复或者处理的,即时答复或者处理;不能即时答复或者处理的,及时交办或者转办,并告知当事人。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当事人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智能问答、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管理和系统防护,强化算法合规监管和人工审核把关,确保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涉企服务线上线下一体联动工作机制,通过线上企业服务专区(专栏)和线下企业服务专区(专窗),为企业提供政策、金融、法律、人才、科技创新、国际贸易等衍生服务、“一站式”服务,有效提升服务企业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诉求高效闭环处办机制,全程全量跟踪督办企业诉求,构建企业诉求常态化征集解决模式。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组织建立健全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强化跨部门协同,提升行政效能,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第十七条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包联企业(项目)。
第十八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建立健全问题诉求直达、台账管理、转办协调、难题会办、定期调研、沟通反馈、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指导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包联工作。
第十九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指导督促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包联工作机制,推进领导班子成员包联全覆盖、企业(项目)包联全覆盖、征询问题意见建议全覆盖。
第二十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构建常态化政企沟通平台,健全高效服务企业的“快速通道”和有效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依法推动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建立省市县协调联动的难题会办机制,解决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健全省市县协同的督导机制,督导下一级包联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评价。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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