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所有制类型、从业年限、限定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
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纠纷多元化解决和维权援助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等资金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或者隐形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政府负责人参加企业家座谈会、早餐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三)邀请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调研考察、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旨在帮助企业、行业发展的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全省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梳理惠企政策清单,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府网站公布,并公布政策细则、政策解读、办事指南、兑现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在惠企政策发布后的七日内,主动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小程序等市场主体容易获取的方式推送惠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共享各类涉及市场主体的数据,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确需提出申请的,应当合理设置申请条件,公开申请程序,简化申报手续,加快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惠企政策兑现后按照规定开展政策评估。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承诺及公示制度,围绕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目标任务、惠企利民政策兑现、合同协议履行、招商引资、社会管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确定政务承诺事项,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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