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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3)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务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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