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八十一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献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民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第四条,分三款表述:“自治区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无不良反应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延长。

  “鼓励适龄的健康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保障本地区实行无偿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三)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符合本地区情况的应急献血队伍;

  “(四)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

  “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登载、播放献血公益广告和开展献血科学知识、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等社会公益性宣传。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标语、宣传画、宣传片等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开展献血宣传活动,有关单位应当免收各种费用。

  “每年五月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科学设置固定献血屋和流动献血点。

  “固定献血屋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确保本区域献血量基本稳定的原则,重新设置固定献血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无偿献血两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医疗机构的成分输血比例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上者。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游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