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2)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批准。
“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受委托的副主席批准。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因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一届任期内请假不得超过两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并报大会秘书处批准。”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
第二款修改为:“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可以被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款修改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五款修改为:“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六款修改为:“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法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款和第五款合并,作为第四款,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质询的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款修改为:“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十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十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至少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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