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4)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信息。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负有照护、教育、培训、监护救助职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研学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监护指导、心理支持、康复救助、社会观护、个案帮扶、社区矫正、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等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的以下工作:
(一)采集未成年人基本信息,对困境未成年人建立信息档案;
(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定期走访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关爱慰问;
(四)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五)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
(六)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未成年人存在异常情况或者遭受、疑似遭受严重伤害、面临重大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报告;
(七)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其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并落实鼓励性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照料服务,支持并帮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看护职责。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看护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监护人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有发明创新能力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予以鼓励,并为其探索、发明、创新,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休闲等公益性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非公益性场所的经营者采取门票减免或者优惠、开设专场等多种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优待和便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其制定的专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前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报道,营造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提供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电竞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电话;
(四)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含酒精饮料)、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六)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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