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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7)

  (四)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设置,并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立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以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加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与保障校园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指导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以及困境未成年人的监测排查和关爱服务。

  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与被收养人在融合期间的融合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病残孤弃儿童被收养后延续享受相关保障政策。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咨询帮助;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家庭教育指导、安全保护等咨询服务。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统一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惩治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和组织、引诱、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联动机制,深化与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加强司法保护与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机制的衔接;对特定类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专门研究,强化源头预防。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荐或者委派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教育惩戒、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指定医疗机构或者具备条件的办案场所,尽量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采集、侦查辨认等取证工作,同步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实际需要和当地情况,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关救助保护或者关爱服务,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风险评估、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服务,减轻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为女性的,一般应当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团队。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提示离婚案件当事人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责任、关爱未成年人。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收集证据、协助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等帮助;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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