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9)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四)建筑区划内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和设施等。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告相关信息的,应当至少选择下列两处位置:
(一)单元门厅;
(二)电梯轿厢;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休闲活动场所;
(四)物业服务项目办公场所;
(五)物业服务区域主要出入口。
除前款规定的方式外,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还应当通过短信、微信或者公众号等方式同时告知全体业主。
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时间,除已有规定的以外,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七十五条 其他管理人接受委托,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条例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非住宅物业的相关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公共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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