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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汛期前对组织或者参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首次承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任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职能力培训。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人员转移需求,利用地势较高、结构稳定等有安全保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宾馆、文体场馆、会展中心、闲置房屋和高地等,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常备集中安置场所。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庄应当设置临时避险场所,山区村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密设置临时避险场所。

  集中安置场所应当配备电力、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提供床铺、饮用水、食品、医疗和个人卫生等生活必需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障转移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临时避险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简易帐篷、照明设备和应急救援包等救援物资,设置紧急避险道路和逃生通道,并定期维护。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蓄洪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规划建设防洪楼、避水台、安全区、围村埝、高村基等安全设施,加强人员转移道路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汛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普及防汛避险知识,公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位置,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社会稳定等公益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避险转移明白卡(纸),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向受威胁区域人员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旅游景区经营单位采用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纸)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做好游客防汛避险转移指引。

  受威胁区域村庄应当通过喷涂、张贴等形式在公共场所或者显著位置标记本区域避险指南。

  避险转移明白卡(纸)和避险指南应当明确灾害隐患区、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场所、转移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为其配备个人防护、交通、通信、照明、绳索、救生等必要的器材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与属地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救援装备。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情况统一安排其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并及时更新生活用品、医疗用品、简易帐篷、个人防护装备、发电机、抽水机、照明设备、通信装备、储电设备、救生器具、交通运输装备、工程机械装备、应急救援包等,保障人员转移安置物资供应和抢险救援需要。

  交通不便或者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其他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防汛关键期内,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工程机械装备和其他应急物资提前准备运送到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河道上下游建立联合管控机制,加强河道的巡查联防,对非法设障、采砂、取土、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定期疏浚河道,及时加固堤防。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章 预报预警

  第十七条 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新型监测设备研发、人工智能应用、多源数据融合等方面强化技术攻关与合作,协同优化监测体系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前预见预判灾情,在灾情等级、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方面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

  在山区等重点区域,应当加密设置自动气象站(点)、雨量站(点),充分利用各类气象雷达,逐步消除监测盲区。鼓励和支持针对山区小流域、小区域开展降雨产汇流规律、水文水动力学模型、预警指标检验等研究,为精准预警提供科技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气变化情况、雨情水情进行跟踪监测和预测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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