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3)
强降雨期间,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灾害联防机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向受威胁区域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送预报预警信息。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按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便于公众提前做好转移准备。
第十八条 河道、水库上下游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在防汛关键期内,河道、水库上下游相邻的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保持水情信息即时共享,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争取时间。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地区、跨部门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并加强与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协调沟通,提升流域信息共享和区域联动能力。本省水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及时与相邻省市沟通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在汛期内,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有机动通信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防汛指挥提供通信应急保障。出现汛情后,通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根据需要向国家申请增加临时信道,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须确保通信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每年汛期前,应当对相关设备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查和通话测试;在汛期内,每月至少检查测试一次。
第二十条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加强区域联动,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属于同一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由其分属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和河道洪水时,应当科学研判,优化调度方案,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下游行洪压力,并在水库泄洪、涵闸运用前及时通知库区和下游地区人民政府。
防汛关键期内,河流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区的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即时信息共享,加强水情灾情预判。下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主动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保持沟通;下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主动与上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保持沟通;上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下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水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受威胁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有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行政村、单位应当建立群测群防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确定专人负责雨情水情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第四章 转移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团队、一线人员等多方参与的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并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为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人员转移命令。
在主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及时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转移命令,按照分区分级转移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
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蓄滞洪区分区分级运用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当遭遇极端天气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数据达到预警阈值、发生险情异动和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提前转移受威胁人员,并优先转移老弱病残孕幼以及居住于靠山、临崖、河道两侧低洼地带的人员。
鼓励和支持开展燕山、太行山区域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阈值条件研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当地实际和雨情水情险情变化,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在人员转移预案基础上扩大转移范围,并根据山洪灾害点、地质灾害点、河道行洪区、蓄滞洪区、尾矿库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扩面规模。
极端情况下,超出人员转移预案设定的范围、出现下列情况时,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实施扩面转移:
(一)水库、河道可能出现垮坝、溃堤、决堤等严重威胁周边和下游区域人员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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