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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5)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已经履职尽责且决策内容符合客观规律、人民利益,但仍出现意外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拒不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的;

  (二)辱骂、对抗、攻击、伤害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的;

  (三)已经转移又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的;

  (四)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

  (五)其他干扰、阻挠、破坏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故意编造灾情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的,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因应对暴雨、洪水灾害等造成的城市内涝和其他极端天气采取的避险人员转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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