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定河保护条例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六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七章 区域协同与流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永定河流域的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文化保护传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永定河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保护修复、文化遗产保护与文旅融合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永定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永定河干流、支流、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张家口市崇礼区、宣化区、万全区、下花园区、桥西区、桥东区、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涿鹿县、蔚县、怀来县,保定市涿州市,廊坊市广阳区、安次区、固安县、永清县等县(市、区)相关乡镇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永定河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永定河建设成为流动的河、绿色的河、清洁的河、安全的河。
第四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协同,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落实全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求。
第五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定河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永定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相关资金投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
永定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落实永定河保护责任。
第六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定河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永定河流域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林业草原部门负责永定河流域国土绿化、防沙治沙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定河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省鼓励利用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流域治理。
第八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永定河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业态类型,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永定河流域绿色发展。
第九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永定河保护科技创新支撑与引领,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数字孪生永定河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永定河流域治理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防灾减灾、水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永定河保护的宣传,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永定河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永定河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永定河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等国家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发挥规划对永定河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永定河流域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海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规划、国家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明确永定河防御洪水安排以及河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排涝工程等建设要求。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流域防洪设施建设提升和城市开发建设更新、城市内涝治理等,提升城市建筑、交通、供排水等基础设施的防洪标准和安全韧性。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保障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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