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定河保护条例(3)
遇到重大及以上洪涝灾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重建计划,推进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本省鼓励和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取用水总量和消耗强度控制,强化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充分发挥官厅水库防洪、兴利功能,支持周边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生态、生活用水需求。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和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北怀来官厅水库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国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河北怀来官厅水库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组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状况调查评价,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条 永定河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当落实国家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综合利用多种水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永定河重要断面生态流量和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永定河生态补水期间,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水护水工作,提高生态补水输水效率。
第三十一条 永定河流域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解决用水矛盾,鼓励跨流域、跨区域用水权交易。
第三十二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网建设规划要求,编制永定河流域水网建设方案,开展水资源调蓄、水资源战略储备、水网连通等工程建设,优化流域内河湖水系布局,畅通小微水系,构建多源互补、丰枯调剂、循环通畅的现代水网,提升流域水资源调蓄和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要求,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草地治理、湿地保护、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措施,提升流域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
支持开展京津风沙源治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现代草牧业发展示范区等项目建设,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的管理,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鼓励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五条 永定河流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强化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建设绿色生态河流廊道,促进水生态健康,加强永定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三十八条 在永定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第三十九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水、城乡生活污水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开展永定河干流、桑干河、洋河等重点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永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
第四十条 永定河流域建立水生态监测机制,完善水生态评价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建设永定河流域水生态监测设施,并进行日常监测。
第四十一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实施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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