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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定河保护条例(5)

  第五十六条 本省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与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气象、自然灾害等的联合监测和信息共享。

  第五十七条 永定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区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推动执法信息共享,协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探索共建生态警务站等形式,加强执法协作。

  本省与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强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共同预防和惩治永定河流域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永定河流域有破坏自然资源、妨碍防洪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文化遗产等情形的,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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