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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7)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试、考核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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