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要素支持
第六章 规范和保护
第七章 服务和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营经济组织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或者投资、经营民营经济组织,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做好辖区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研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完善与民营经济组织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统计、数据、投资促进、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本市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服务,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市落实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完善符合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统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统计指标数据的采集、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本市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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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