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4)
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技术创新决策、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研发投入,建设和扩大科研设施,提升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市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本市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鼓励、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三十四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在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中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规划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论证、指南编制、政策调研中,应当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健全市场需求导向和产业应用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注重从民营经济组织和产业实践中提出应用研究任务。
第三十五条 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大型企业的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院所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
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产业化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转移转化。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各类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科研服务机构等建立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建设。
第三十八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深度融入与北京的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深化与北京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将企业制造研发优势与北京科技成果外溢需求相结合,提升技术承接转化能力。
第三十九条 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在相关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对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标准制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快数字化转型,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创新,推动数字化赋能民营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聚焦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共性需求,开发具备细分行业特性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
第四十一条 本市依法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保护机制。
第五章 要素支持
第四十二条 本市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资融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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