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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5)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类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政策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和优化升级。

  本市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政府投资基金的撬动作用,吸引和带动社会资金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依法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者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宗地分割。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业更新升级、综合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托现有的土地、房屋、公共资源等交易平台,汇集工业用地用房供需信息,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平台发布用地用房信息,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供需对接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推动工业园区内新增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完善相关服务机制,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用地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与民营经济组织的对接合作,建立符合本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紧密对接企业用才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及时发布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和用工需求信息,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创新人才培育,加大对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培育。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引进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对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其他紧缺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在落户、出入境、社会保险、金融服务、医疗服务、配偶就业、生活补贴、购房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

  第四十七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开放和授权运营,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推动低成本优质算力供给,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合理使用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提供支持。

  第四十八条 本市发挥海港空港优势,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优化铁路、公路集疏运体系,发展多式联运、网络货运、保税物流,推动航运经纪、航运金融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物流运输提供支持。

  本市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加快建设智慧口岸,推进口岸通关物流服务全过程电子化,降低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贸易物流成本。

  第四十九条 本市加强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应,提升能源要素保障能力,满足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用能需求。鼓励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应用可再生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六章 规范和保护

  第五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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