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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条例(2)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为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和服务经济功能区的改革发展,为经济功能区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开放、宽松和便利的环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等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履行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章 改革创新

  第十七条 滨海新区应当健全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拓展产业、金融、消费、港航功能等领域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十八条 滨海新区应当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自主创新、原始创新机制,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搭建创新服务平台,培育、引进创新主体,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前沿领域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在优势领域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按照规定赋予科研人员。

  支持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为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提供可复制经验。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同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园区的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配套融合。

  第十九条 滨海新区应当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完善创新功能互补机制,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与北京科技研发能力更好结合,支持建立完善滨海新区与北京科创园区协同创新、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算力基础设施共用,支持滨海新区积极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市支持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高质量发展,复制用好北京中关村改革创新经验,构建类中关村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培育创新科技发展空间,打造北京创新资源在天津高质量转化优质承载地。

  第二十条 滨海新区应当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智能科技、信创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培育生物制造、细胞和基因治疗、脑科学与智能医学、深海探采、空天利用等未来产业。创新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模式,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滨海新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推进金融改革创新,鼓励国内外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业相关服务机构向滨海新区聚集,支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聚焦产业低碳转型、生物多样性、循环经济等前沿优势领域探索可持续金融,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

  支持开展租赁业外汇政策试点,鼓励拓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序拓宽租赁物范围,增强租赁业国际竞争力。

  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允许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推动商业保理稳步发展。

  第二十二条 滨海新区应当发掘特色产业产品市场潜力,构建畅通高效的产销链条,探索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增加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培育发展自有品牌,建设国际消费中心重要承载地。

  滨海新区应当发展邮轮经济、保税经济等跨境消费,多渠道扩大特色优质商品和服务进出口,增强国际消费资源集聚能力。

  支持在滨海新区举办购物、文化、创意、设计、运动、动漫、影视、科技、旅游等领域的标志性活动,发展海洋文化体验、海洋休闲运动等亲海消费,培育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引育电影节、文化节、音乐节、服装节、演唱会等时尚消费活动,激发消费新活力。

  第二十三条 滨海新区应当支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充分依托天津港作为国际枢纽港的优势,推进临港配套设施和服务提质升级,拓展港口增值功能,发展适港产业和临港经济。

  滨海新区应当支持区域航空枢纽建设,充分利用空港资源,建设临空经济区,大力发展航空物流等产业。

  滨海新区应当充分发挥陆海内外联动、海空联动优势和作用,增强海港、空港辐射能力,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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