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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条例(4)

  滨海新区积极培育和发展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四十一条 滨海新区应当建立健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联动机制,探索开展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滨海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提高商事纠纷仲裁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区域内与本市仲裁机构合作,开展涉境外仲裁业务。

第五章 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二条 滨海新区应当持续提升城市品质和服务功能,健全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提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职住平衡,推进社会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第四十三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综合配套,促进公共资源科学配置和均衡布局,增强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第四十四条 滨海新区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保障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第四十五条 滨海新区应当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发展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以及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高等教育,引进北京和其他地区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持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支持滨海新区创新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模式,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

  第四十六条 滨海新区应当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拓展智慧医疗应用场景,建设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滨海新区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动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十八条 滨海新区应当深入推进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建设,探索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路径,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和多场景应用,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

  第四十九条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绿色低碳城市建设,强化生态环境治理,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

  滨海新区应当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鼓励新能源领域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模式创新。

  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探索开展绿色低碳领域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成果转化、产品应用等活动,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支持滨海新区在国家循环经济战略布局中发挥引领作用,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推动打造全国性、功能性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

  第五十条 滨海新区应当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积极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第五十一条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社会安全稳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十二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可靠的韧性城市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指导、协调、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防灾体系建设,做好海堤、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做好洪涝、台风、风暴潮、海冰等灾害的防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市纳入滨海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他区域,参照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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