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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

  第四条 本市城市更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开展完整社区建设;

  (四)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完善城市功能;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修复城市生态系统;

  (八)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九)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任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统筹,强化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城镇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等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做好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用地要素保障,承担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统筹和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动供热、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公园、绿地建设改造和道路、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整治提升等工作。

  市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工作,协调指导城市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动业态功能提升等工作。

  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重点商业设施等业态更新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数据、投资促进、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不动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第八条 本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评估,查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的工作路径,为城市更新工作奠定基础。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城市体检工作方案。

  第九条 本市鼓励、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支持多领域专业力量和服务机构参与城市更新,畅通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市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专家参与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城市更新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强化城市更新科技创新,鼓励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拓展数字化赋能应用场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宣传引导,普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典型案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城市更新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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