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2)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并充分听取专家、公众意见,及时将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专家、公众反馈。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建设项目、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划定更新片区范围,明确片区关键指标和专业领域更新任务,加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体现城市特色。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履行原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片区策划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并组织有关市级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片区策划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原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片区体检,征集居民、产权人、市场主体等多方需求,调查评估片区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公共服务、交通、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分析等工作。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明确更新片区目标定位、主要功能和业态产业,确定更新项目,划定项目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平衡、土地供应、运营管理等措施和项目统筹实施的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确需调整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步按照程序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按照规定纳入项目库。
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并纳入项目库。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建设、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入库项目的谋划推进、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
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城市更新项目库为基础,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职责对列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未达到预期进度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实施主体做好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本市强化城市设计对城市更新的引导作用,明确房屋、小区、社区、城区、城市等不同尺度的设计管理要求,融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全过程,引导城市更新项目落地实施。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稳妥推进危险住房改造,消除既有建筑各类安全隐患,提升抗震、消防安全性能,持续改善建筑功能;
(二)整治老旧小区及周边环境,完善小区停车、供电、充电、消防、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持续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设施条件、服务功能;
(三)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
(四)推动老旧商业街区改造提升,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交通组织,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丰富商业业态,创新消费场景,促进老旧商业街区功能转换、业态升级、活力提升;
(五)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施,推动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植入新业态新功能;
(六)推进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方式,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七)充分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完善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因地制宜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科学布局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八)加强韧性安全城市建设,推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污水、供热、供电等管线管网改造,完善城市防洪、防涝、防灾等设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九)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和环境治理,推进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建设,完善城市滨水空间、慢行系统,因地制宜建设社区公园和口袋公园;
(十)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修复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加强城市更新重点地区、重要地段风貌管控,严格管理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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