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4)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制定相关规则时可以探索以下情形:
(一)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二)在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以按照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
(三)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第三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且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依法整合利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散用地,优先增加绿地、开敞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
在城市更新中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探索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鼓励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的统筹建设和复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更新中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运营国家支持发展产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城市更新涉及既有建筑和老旧街区改造利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实无法执行的,可以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消防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但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老旧街区改造利用可以采取设置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优化消防给水设施、拓宽疏散通道、规划临时避难区域等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特殊建设工程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城市体检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市加强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本市鼓励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机构参与城市更新和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本市鼓励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社区参与城市更新,为社区居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的监督。市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城市更新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