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4)
第四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永定河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排水管网、集中处理等方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防止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第四十二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实施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四十四条 永定河流域建立水生态监测机制,完善水生态评价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建设永定河流域水生态监测设施,并进行日常监测。
第六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四十五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的遗产保护、文化挖掘、文脉传承、环境整治、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对永定河流域的文化资源加强保护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永定河流域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
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强永定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传统村落和古河道、古堤防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永定河流域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展览、展卖、展演等活动相结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十九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永定河流域文化宣传,统筹利用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水工程等资源加强永定河流域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开展永定河流域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五十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永定河流域农文旅融合发展支持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引导、资源统筹和宣传推介,结合永定河流域乡村历史价值、文化特色,发展文化产业、都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永定河流域文化产业与旅游业、农业融合发展。
第五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永定河流域生态廊道、郊野公园、健身休闲区域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安全管理等各类措施,服务公众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多样化需求。
第七章 区域协同与流域协作
第五十二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作,协调永定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协同做好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
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毗邻行政区域就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行政执法等事项加强沟通协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制定永定河流域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以及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加强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的沟通协作,推动机制制度、监管措施等内容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遵循上蓄、中疏、下排、有效治洪的原则,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协同完善永定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科学布局河道、堤防、蓄滞洪区等的功能建设;建立健全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机制,加强防洪减灾联动,相互通报水情、工情、汛情等情况,整体提升永定河流域防治洪涝灾害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指导下,协同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按照海河流域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共同做好流域生态补水相关工作。
发现永定河干流邵七堤断面流量持续低于预警流量,可能造成永定河干流断流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应急调度。
第五十六条 本市就涉及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沟通协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筹指导下,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协同完善水污染联防联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跨区域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开展联合会商,协同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协同控制污染。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筹指导下,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气象、自然灾害等的联合监测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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