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5)
第五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协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
本市与永定河流域上游地区加强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协同预防和惩治永定河流域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永定河流域有破坏自然资源、妨碍防洪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文化遗产等情形的,由有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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