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一号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及有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拥军优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拥军优属工作,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市和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市和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拥军优属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充分发挥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拥军优属工作。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在建军节、春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集中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增强全体公民国防观念和拥军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培育和弘扬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第九条 本市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军队建设发展,在部队执行作战、训练演习、战备勤务、处置突发事件、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军地协同创新,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深化资源要素共享,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营区基础设施、训练设施等军事设施的建设,依法保障部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等需求。
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依法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军事设施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军队参加地方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抢险救灾的需求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进科技拥军工作,为部队的信息化建设、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服务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支持部队的民用科研立项,并鼓励申报地方科研成果奖。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培养人才,协助开展部队官兵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停车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等到驻地部队开展图书阅览、展览、演出等文化拥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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