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3)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是指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