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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3)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是指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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